判決指出,李男與女鄰居都是新北市三重區分租公寓的樓上樓下鄰居,彼此完全不認識,去年9月7日凌晨3時多,李男上樓經過女鄰居房門前,發現大門沒鎖,於是上前從門縫一窺屋內情形,赫然發現女鄰居躺在床上睡得很沉,並看到女鄰居的美腿後起色心,就趁機輕聲開門潛入屋內坐在床尾,自女鄰居的小腿、膝蓋一路摸到大腿內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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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女鄰居感覺自己踢棉被,且腳部一陣冰涼還有被觸碰發癢的感覺,隨即睜眼查看,赫然看到床尾坐著一名陌生男子正在撫摸她的美腿,瞬間驚醒尖叫,李男當下嚇得奪門奔逃,女鄰居立刻報警追逮李男,李男到案後雖坦承闖進女鄰居房間,卻堅稱僅坐在地上,未對女鄰居伸鹹豬手,檢方不信,依女鄰居指證及相關證據依侵入住宅、乘機猥褻等罪嫌起訴李男。
李男被起訴後於法院審理時,突然改口坦承所有犯行,並道歉賠償女鄰居後和解,請求法官輕判。法官審酌,李男侵入住宅並猥褻女鄰居,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行為不可取,但與女方和解,且女方對量刑沒意見,認定李男積極彌補女方受損且深具悔意,應無再犯之虞,日前依乘機猥褻罪判李男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