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男原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支援基隆市警察局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就讀國中的14歲少年,並於同年5月5日邀約少年性交易,翌日在葉男住處完成性交易,並給付新台幣2000元作為對價。

判決表示,少年將性交易一事告訴同學,同學轉告學校老師後,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報警處理,此事才曝光。葉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葉男未上訴而確定。

葉男在事發後辭職,內政部認為葉男有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導致嚴重侵害政府信譽情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審酌葉男坦承違失行為,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尚見悔意,又其平日工作表現尚屬正常,執勤認真等,判決葉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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