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0年10月12日,洪男取得謝姓姑丈開立的1050元面額支票,在未經對方同意及授權下,擅自將面額修改為113萬元,並將發票日期從2020年9月5日改為同年10月20日,再偷拿姑丈印章蓋在修改處當作全新支票,當晚前往高雄市交給債主林男當作「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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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後來拿票要兌現才發現「攏系假」,氣到提告洪男,洪男犯行遭到揭發,出庭時還不肯承認,聲稱有經過姑丈同意才修改支票,法官也傳喚謝姓男子前來作證,得知姪兒「搞鬼」,謝男一五一十表示,自己從沒將支票借給洪男使用,也沒同意或授權修改,不料洪男仍不死心,推說事發迄今有段時間,姑丈可能記不清楚,堅稱沒有變造支票犯意,但法官要再度傳喚謝男,又遭洪男拒絕。

法官認為謝男經營公司,使用票據經驗豐富,沒有任憑洪男亂改支票的道理,且修改幅度實在太大,以兩人不常見面的情況,謝男怎會讓洪男改票,自己反而背下大筆債務道理,且洪男也未能提出雙方往來紀錄佐證;由於洪男一再否認犯行,事後又未取得姑丈原諒,因此遭判處3年4月徒刑,變造支票沒收,仍可上訴。

洪男堅稱經過姑丈同意才修改,慘遭對方作證「打臉」,遭法官判刑3年4月。資料照
洪男堅稱經過姑丈同意才修改,慘遭對方作證「打臉」,遭法官判刑3年4月。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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