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林姓小隊長2022年間結識轄內從事賣淫集團的巫姓男子,遭指控協助巫男處理旗下小姐債務糾紛,後來林員向巫男及集團李姓成員等人表示,「你們這行在這邊,都不用繳點什麼嗎?」雙方才協議,每周繳給林員15000至2000元公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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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賣淫集團內1名小姐想上岸,卻因與集團曾簽下借據,還不出高利貸,轉而向警方報案;林姓小隊長遭指控得知此事後,先行向集團告知,在檢警仍調查階段時,巫男就先一步找上女子和解而引起檢方懷疑。
案經檢警追查,林姓小隊長否認涉案,但賣淫集團巫姓男子及李姓男子等人指證林姓小隊長以FaceTime軟體聯繫繳交賄款時間地點,曾相約超商、高速公路休息站、殯儀館面交,前後收取49萬餘元賄款,加上林員的女兒帳戶內也有6筆不明金流存款,經桃園地檢署依涉嫌貪汙治罪條例聲押獲准,並由桃園市警局予以停職處分,2023年底由桃檢起訴,移審法院後獲100萬交保。
惟經桃園地院調查,相關證人所指「林姓小隊長前往檳榔攤洩露秘密」之時點,林員有明確之不在場證明,且證人間關於「巫姓男子如何結識林員之過程」,陳述相互矛盾,又李姓證人就行賄情節,始終含糊其辭,所述交付賄款之各項場合更與常情不符。
桃園地院認為,巫姓賣淫集團負責人復有以騙取自身減刑為目的而假意供出共犯之動機,此外,林姓小隊長之不明存款,存入日期均不在檢察官調查所指之收賄期間,另除了巫男等人之自白外,欠缺其他必要之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其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均屬不能證明,因此判決林姓小隊長無罪。
另外,巫姓賣淫集團負責人容留、引誘或媒介女子與不特定人為猥褻或性交以圖獲利,甚至利用明顯不合理之債務或被害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被害人從事性交易,敗壞善良風俗,嚴重侵害被害人權益;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賠付完畢,依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及圖利容留性交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賣淫集團李姓成員則判處1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