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之狼」案緣於今年1月31日晚間,吳男在淡水一處大樓外尾隨被害A女返家,他見女子已有警覺,竟故意上前問A女,「妹妹,妳沒有要回家嗎?」讓A女卸下防備,隨後繼續一路尾隨,待時機成熟,立刻抓住A女手腕,另一手伸進對方褲襠欲脫褲,還將A女拉到暗巷意圖性侵。女子大聲求救,所幸一對夫妻見義勇為,立刻上前喝止,吳男才鬆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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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後,吳男於2月14日深夜11時許搭乘捷運鎖定B女,下車後尾隨對方進入社區大樓,再趁B女開門瞬間制止,強搶B女手機推她到牆邊,雙手撫摸其下腹與臀部,還無厘頭地說,「我有病,跟我做愛,救救我!」B女處變不驚,佯裝答應換手機,趁吳男欲將手機藏入外套拉鍊口袋之際大聲呼救,鄰居聽聞後立刻拿傘衝出制止,吳男才驚慌逃逸。
檢警查出。吳男曾多次遭通報在社區滋擾,甚至有性騷擾及跟騷法等行為,還侵入他人住宅與強拉女子阻止開門等紀錄,他雖自稱有思覺失調症,但檢方認為他仍有完整辨識及行為控制能力,對2名被害女子犯意明確,且手段反覆,因此依性侵未遂罪嫌起訴吳男。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並隨機鎖定目標,尾隨夜歸女子後趁機施暴後意圖性侵,但至今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依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各判2年、2年4月,合併執行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