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女與前男友分手後,前男友立刻與丘女交往,蕭女不滿丘女介入她與前男友感情後奪愛,忿忿不平下,去年3月20日晚間9時52分許至10時05分許,連續打了10餘通電話給丘女,丘女回電詢問蕭女用意,蕭女竟在電話中嗆丘女要她好看,接著再於10時50分、52分、11時12分繼續狂打3通電話,對丘女以警告、威脅、辱罵、仇恨等言語騷擾,致丘女心生畏懼,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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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女還變本加厲,隔天(去年3月21日)下午1時13分至25分間,改用隱藏電話號碼方式,連續打了18通電話給丘女繼續騷擾,第三天3月22日晚間11時40分至23日凌晨3時59分間,前後撥打近50通電話騷擾丘女,蕭女連續3天至少打了81通電話騷擾丘女至其恐懼不安。不僅如此,蕭女還在電話騷擾期間的第二天,在丘女任職公司的FACEBOOK官方粉絲團專業中,留言公然指摘、辱罵丘女介入他人感情,並以警告、辱罵、仇恨、貶抑等字眼致丘女嚴重不安,丘女因此報警控告蕭女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跟蹤騷擾罪。

檢方偵辦時,蕭女雖坦承邱女指控的所有騷擾行為,但她的律師為她辯護稱,《跟蹤騷擾防制法》是規範追求行為,蕭女並未追求丘女,情節也未達反覆實施程度,且蕭女已超過7個月未與丘女互動交集。但檢察官根據丘女證述內容,前男友也證稱,是蕭女不滿感情生變才衍生對丘女的跟騷行為,加上蕭女、丘女的電話錄音內容、臉書翻攝照片等證據,認定蕭女跟騷犯行,依法起訴蕭女。

台北地院審理時,蕭女自白認罪,審酌她持續撥打電話,並在FACEBOOK留言等方式騷擾丘女,嚴重干擾丘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實非可取,但考量她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參考丘女意見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罪,判她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