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身為現役軍人的楊男在2025年2月9日傍晚,行經台鐵南港車站往捷運連通道處,在搭乘電扶梯時心生歹念,無故拿出手機並開啟錄影功能,將鏡頭對準站在他前方的少女小花,由下往上攝錄她裙底的私密部位性影像,被一旁的路人發現後趕忙制止。小花得知後隨即報警處理,警方當場扣得楊男作案用iPhone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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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辯稱,小花當時雖然穿著類似校服的裝扮,但只是Cosplay(即角色扮演)的角色設定,且當下僅看到她的側臉,從妝容研判小花大概20幾歲,並不知道她是未成年人。經檢方調查,楊男與少女互不相識,且少女案發時確實是穿著參加角色扮演活動服飾,並非學校制服,認定楊男「不知少女是未成年人」的說詞尚非無據。

檢方認定楊男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法提起公訴。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由於少女於審理期間已具狀撤回告訴,又楊男所涉犯行屬告訴乃論,因此本件公訴不受理,另沒收作案工具及相關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