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指控,2021年初行經在大坪林捷運站時被路上的芸妮齊下愛妮雅門市女店員搭訕,邀約體驗免費敷臉,他因臉部皮膚粗糙心想試試看,就跟女店員到門市體驗,豈料,體驗時店員突然停止,聲稱耗材已用完、療程中斷恐會爛臉,且以他毛孔阻塞、皮膚壞死有損健康等理由,推銷一組8萬元的美容商品與療程,他起初認為是單次體驗,後來每次到門市就被多名人員輪攻包圍,不斷銷售勸說購買產品與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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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還指出,若拒絕清理臉部就不能離開,為求脫身只好配合刷卡簽約,但商品被要求寄放在店內,每次使用時未被告知產品名稱與成分,僅簡略說明產品很珍貴,須搭配療程使用,根本就是以服務為主、商品為藉口,要消費者一直不斷購買產品。直到2023年間,因不斷消費而有出現財務壓力,同年8月向家人尋求協助時才發覺有問題,還查出芸妮於2022年因銷售手法被公平會裁罰2500萬元。
芸妮雖辯稱張男是警務人員,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簽約時也都有告知品內容,敷臉服務是贈送,張男不能要求解約退費。
法官認為,芸妮以「愛妮雅化妝品」為名進行制度化推銷,且安排多名銷售員在為消費者敷臉時,趁其等無法行動時密集手法推銷、各種話術誘惑施壓,此種銷售手法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法》。有本案純屬預付型、遞延性、不定期性契約,張男可依法解約並要求退費,因此,扣除已提供的療程及使用的產品,尚有85萬1230元尚未使用且未取回,因此判芸妮要全數退還張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