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現年23歲的李姓男子,2023年3、4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車場」,見群組成員上傳被害少女的不雅影片及IG帳號,竟於同年5月21日起至同年9月24日,以IG聯絡被害少女,恫稱要將該不雅影片傳給她就讀的學校、朋友,還恐嚇要找人去學校性侵她,脅迫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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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擔心不雅影片曝光,只好在李男指示下,拍攝自慰、裸露私私密處的畫面,甚至還自行拍攝吃排泄物並塗抹於身上等性影像,傳送給李男觀賞。後來因李男不斷要求見面,少女不堪其擾告知母親,才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台中地院法官痛批李男違反人性尊嚴,嚴重危害被害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脅迫使兒少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但考量他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一審將他判刑6年4月。
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考量李男行為時僅21歲,甫成年不久,再為他減刑,撤銷改判5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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