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向法官表示,她與林女育有2個孩子,2023年11月發覺林女言行詭異,經調取林女車內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驚見林女與清潔隊的賴姓男同事,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月15日,短短不到1個月5度相約在車內聊天、接吻或進行口交等性行為,鏡頭雖未拍到2人性愛畫面,卻錄下不少鹹溼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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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次,賴男喊「我快受不了啊...妳給我衛生紙」、「那要射了喔...快受不了了...你怎麼這麼會用...你怎麼比之前還會用,你有看,你有網路上看嗎?要不然你怎麼這麼會用」,林女則回「沒有呀,我也是這樣子來」。

還有一次賴男說「對啊,就是因為我有射進去,所以我在擔心」,林女回稱「跟你說那個要來了,那沒有關係啊。那要來之前,射進去都不會有關係」,賴男則稱「難說」;林女還猛誇賴男「但是你的真的很大,不是我在講,又很強」、「真的啊,又很長」。曾男聽了這些親密對話,氣得對賴男、林女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80萬元。

林女、賴男在鐵證如山下不否認發生性行為,但主張該車為林女所有,曾男未經林女同意非法取得行車紀錄器畫面,應無證據能力;林女還說,與曾男婚後即爭吵不斷、感情不睦,孩子出生後又因照護觀念及婆媳問題迭生爭端,2人婚姻早已破裂。

法官認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使用對方車輛符合常情,原告因懷疑被告外遇,為保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之目的,才取看該車行車畫面,不符合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因此認定該行車畫面具有證據能力,最後判決林女、賴男應連帶給付曾男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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