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表示,「聽到救護車聲音時,已緊跟在車後,因高速行駛較不易聽到後方車輛聲音,當有車子緊跟時,就算是一般車輛,我也會禮讓,何況是救護車,當時因旁邊有卡車,為了不想擋到救護車,故加速前進,超過卡車後又發現中間車道有幾台車,就一起超車後再切換到中間車道,在這過程中,因車速較快,若要變換車道必須要有較大的空間,我是考量行車的安全與順暢才這樣做。」

老翁強調,「當下在高速公路車速比較快,要變換車道需要比較小心,我從後視鏡有看到救護車逼近,所以我加速前進,而因為速度快,要變換車道的空間時機就稍縱即逝,所以我才會開到確定可以變換車道後才切車道,我年紀大,所以開車比較保守,我的目的也是希望可以趕快讓救護車通過。」

交通局則提出檢舉影像表示,當時救護車行駛於內側車道,沿路鳴笛快速通行,老翁持續擋在救護車前方達一分鐘,期間已超越中線車道大貨車、2輛轎車,前方也沒有任何車輛,且有多次機會變換車道,仍無視救護車不進行避讓,違規屬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經勘驗影像後認為,救護車沿途鳴笛示警,老翁開在救護車前方,至少有5次足夠空間可變換車道,卻始終未顯示右側方向燈避讓,反而主張加速前進,是希望可以趕快讓救護車通過,直到一分鐘後才變換車道,所辯難以憑採,違規行為明確。判決請求撤銷罰單,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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