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6樓住戶表示,社區原本相當安寧平和,豈料在2023年5月,新冠疫情解封之後,無論是白天、夜晚或週末假日,整個屋子經常性傳來有大型球類撞擊牆壁及籃板震撼聲,經查發現噪音源自於社區地下1樓的籃球場,因5名青少年競打籃球所傳出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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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住戶加碼指控,社區的地下1樓原本核准用途是作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不得作為其他方式使用,但社區管委會卻擅自劃設為籃球場,供社區住戶競打籃球並發出噪音,侵害居住安寧權益,讓他們深感精神痛苦,憤而提告5名青年及其父母、管委會主委請求連帶賠償80萬元,並提告管委會要求廢止球場。
判決書指出,5名青年辯稱,6樓住戶並沒有針對所提及的「聲響」舉證在何時、何地、與何人在拍打籃球,及持續的時間、發生次數、聲響大小,且青年們不僅避開午睡時段,遵循規定的開放時間使用球場,打球時長也相當短暫,更質疑地下1樓的籃球場發出音響、震動,聲響又如何會「飛越」至6樓而影響到居住安寧。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5名青年是以正常方法在球場內打球,屬於一般正常合理之社會活動,再考量該球場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9點至中午12點、下午2點至晚間9點,就算發出聲響震動,仍可認定青年們活動不具不法性,難謂不法侵害原告的居住安寧。
此外,該籃球場是經過社區區權會決議而設置,原告空言主張是社區管委會擅自設置,不可採信。而籃球場既然是社區區權會決議設置,籃球場的存廢也應由社區區權會決議,原告請求社區管委會廢止該球場,自屬無據。基於上述理由,一審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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