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於2024年應邀到台北玩並借宿朋友家,因為家中房間有限,決定在夫妻房間內打地鋪休息。到了半夜,她卻夢到胸部及下體遭人觸碰,手也被拿來摸對方下體,直到感覺自己的褲子疑似被脫下時,才驚醒發現遭到小明性騷,並立刻傳訊息給男朋友,請他想辦法把自己載離朋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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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事後質問小明「你有碰我」,沒想到小明矢口否認,她盛怒之下直言「你不承認我就去報警,可以驗指紋」,才讓小明坦承有摸胸,但仍不認有脫褲子和拉小花的手摸他下體。案發同天,小明卻透過IG傳訊息給小花,改口向她致歉,稱對小花做出「性侵胸部及撫摸下體的侵害」,還保證未來不再犯這種「下流低級」的事情,也不該再亂碰「不該碰的物品」造成精神恍惚,導致發生不必要的傷害。

法官審理認為,小明辯稱以為是妻子誤摸小花身體,但從房間現場圖可知,當時小花所躺位置並沒有與小明相鄰,且床鋪及地鋪之間有高低落差,難想像會有因誤認而碰觸到的可能,加上小明趁小花熟睡期間碰觸她身體隱私部位,乘機猥褻的犯意明顯。

法官審酌小明為滿足私慾,不尊重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利用小花睡覺而不知抗拒之際,逕自觸摸其胸部、下體及拉扯其手觸摸下體,造成小花受到驚嚇,身心受創,實有不該;犯後雖一度坦承犯行並向小花道歉,但之後不僅全盤否認犯罪,迄今也未與小花和解或徵得原諒,犯後態度不佳,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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