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許育碩根本不認識陌生美女,竟於去年4月21日在台北捷運市政府站外持手機對美女錄影、搭訕,被美女表示不悅後隨即刪除拍到的影像,事隔2個月,許男於6月3日晚間9時36分至42分、8月19日晚間8時53分許,自北捷運國父紀念館外尾隨美女至附近的頂勝彩券行外,再持手機對其拍攝,美女不堪受擾憤而報警,許男手機因此被警方扣下,但不到20分鐘,許男又在北市信義區附近繼續尾隨並干擾美女,致其心生畏怖。

檢方起訴指出,許育碩到案後坦承去年4月21日、6月3日尾隨美女並持手機對其錄影,但辯稱是偶然遇到美女,因見對方漂亮想接近,且認為美女身材健美才會拍攝其影像並想認識對方,不確定這2次遇到的是同一人。檢察官根據美女提供的錄影光碟及警詢、偵訊中內容,確認許男去年4月21日、6月3日、8月19日反覆跟蹤美女、對美女錄影,並在許男被扣的手機內發現2張美女照片,加上警方核發的跟蹤騷擾告誡書,均證明許男跟騷犯行,因此依違反《跟騷法》起訴許男。

台北地院根據許育碩自白及相關證據,認定許男去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19日跟蹤騷擾美女的接續犯行,僅論一罪處罰,另審酌許男跟騷美女情節及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以及美女表明不求償也不和解,請法院依法判決等情節,再考量許男大學畢業、無業,生活所需仰賴家人協助等,因此依違反《跟騷法》判許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不宣告緩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