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中信前財務長張明田涉及鳳山信用合作社不良債權案被判8年、中信銀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除涉及澄清湖案,還與中信前財務副總林祥曦涉及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等公司的不良債權舞弊案,各被判9年4月、9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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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辜仲諒、李聲凱共同安排以陳俊哲掌控的紙上公司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購買澄清湖大樓後,再加價賣給中信銀,涉犯《銀行法》共同背信罪、《證交法》特别背信罪。辜仲諒另犯《證交法》申報、公告不實財報罪。
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3人則共同以陳俊哲掌控而當時尚未設立台灣分公司的紙上公司科信公司,以低價標買中信銀行承受的鳳山信用合作社不良債權,涉犯共同《銀行法》背信罪、《證交法》特别背信罪、《公司法》非法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罪。張明田另犯《證交法》申報、公告不實財報罪。
李聲凱、林祥曦則共同製作偽造文書方式,使陳俊哲掌控的科信公司取得中信銀對萬有紙廠公司的不良債權,再由科信將該不良債權形式上轉讓給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使泰通台灣分公司獲得不法利益。2人還以偽造文書方式,使陳俊哲掌控的力林公司台灣分公司取得中信銀對華王電機公司的不良債權,力林台灣分公司因此獲得不法利益。李、林再以偽造文手法,使陳俊哲掌控紙上公司科信公司取得中信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對奕行、奕銘投資限公司得不良債權,科信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部分,在3案中均犯《證交法》特别背信罪、《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法官審酌,辜仲諒於犯行時身兼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及中信銀董事長等要職,而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均為中信金控公司、中信銀行重要部門主管,李、林均協助陳俊哲處理中信第一資產公司業務,在職務範圍內,均為《銀行法》,屬《證交法》規範的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經理人。
法官認為,辜仲諒等人當知銀行業、上市公司經多數存款戶、投資股東的信賴及付託,才得以聚集資本,以供其等進行商業操作,尋求更高獲利,理應對中信金控、中信銀及中信第一資產公司盡忠實義務,竟為從中牟取他人利益,利用共犯陳俊哲掌控的紙上公司,乘其等職務之便及居於主導決策地位,利用中信銀行內控功能不佳,而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或隱瞞、架空中信銀、中信金控董事會。
此外,張明田、李聲凱、林祥曦3人均為辜仲諒及陳俊哲下屬,竟僅依辜仲諒或陳俊哲指示執行職務,完全不顧中信金控、中信銀或中信第一資產權益,進而處分中信銀或中信第一資產公司資產,損害中信金控、中信銀或中信資產公司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中信銀行存款戶、股市投資人、中信資產公司權益甚鉅,應予非難,審酌其等均否認犯行,態度均不佳,並考量其等參與犯行程度等情狀及犯罪動機、所生損害、各被告角色及主導地位,以及本案匯回金額等判刑。
中信金控則發新聞稿指出,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都為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信金控體系內,且已匯回中信金控,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核屬實,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也沒受損,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紅火案緣於辜仲諒等人為拉抬兆豐金股價,幫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餘元美元(當時折合約新台幣10億餘元),因紅火非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才能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辜仲諒一審時分別被法院依《證交法》、《銀行法》等罪判刑7年6月、4年,合併執行9年。高院二審則依改判9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高院更一審於2018年9月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但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及速審法等減刑規定,改判辜仲諒3年6月,高院更二審、更三審均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去年將他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撤銷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無罪確定。而紅火案更一審判決同時,將併辦的中信銀澄清湖大樓案、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與奕銘公司等不良債權案,退回北檢偵辦,檢方因此另案起訴澄清湖大樓。
中信澄清湖購地案緣於發生在2005年間,檢方起訴指出,辜仲諒、張明田、陳俊哲等人得知清美公司董事長黃仁宗有意以8.5億元出售高雄鳥松區的澄清湖大樓,因此先以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買下大樓,再墊高價格,以9.5億元賣給中信銀,讓中信銀平白損失1億元。
另外,中信銀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陳俊哲與中信前財務專委張明田、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另涉處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等公司的不良債權舞弊部分,也被檢察官一併依《證交法》非常規交易、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一併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