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自去年5月起訴後7度開庭,期間陸續傳喚被害女子出庭作證,NONO堅持否認所有指控請求無罪。審理將近1年,士林地院一審今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他2年6月有期徒刑。

唯一以強制性交未遂罪名成立的,是NONO在2011年透過綜藝節目認識某女子,於下節目後不斷邀約聲稱要載該女回家,最後卻駛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待車輛停妥後出手強抱女子。NONO先是將她強行拉進後座以其身形優勢壓制,並強吻女子的臉部、胸部、撫摸該女下體,還想將她的襯衫、胸罩及內褲解開扯下,接著將女子抱至大腿上磨蹭。經女子不斷反抗、蜷縮至腳踏板處求饒,NONO的強制性交犯行才因而作罷。

法院認為,NONO因節目錄製而與女子初次見面,利用女子因其為演藝圈前輩的信任而放下戒心,答應其邀約載送回家,最後竟為滿足一己性慾,無視女子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女子意願施以強制性交而未遂,對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女子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法院審酌NONO身為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該女、稱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女子要這樣講自己等語,顯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亦未與女子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另酌以檢察官及女子均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量處其刑,以資懲儆。

其餘5女分別指訴遭NONO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法院指出,因單一指述缺乏補強證據,或尚有瑕疵與客觀事證不符,且檢察官的舉證未能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對NONO此等部分被訴之事實,均為無罪之諭知。

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涉嫌對6名女子猥褻性侵,遭檢方依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等7罪起訴,一審判2年6月有期徒刑。資料照
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涉嫌對6名女子猥褻性侵,遭檢方依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等7罪起訴,一審判2年6月有期徒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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