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理科太太與John打離婚官司的案外案,緣於理科太太與John離婚訴訟期間,理科太太遭John指控涉嫌違法蒐集並提供John的病史等資料給家事法庭。至於雙方的離婚案,雙方已在家事法庭調解後正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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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理科太太未經John的同意,私下從諮商心理師取得男方病史及用藥資料的紙條後,在家事法庭提供為證據,檢察認定此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起訴理科太太。

台北地院去年8月開庭時,理科太太堅稱沒有違反《個資法》,她的律師也說,諮商心理師本來就無權開立處方籤,並對病人提出藥物建議,當時雙方還是夫妻,夫妻家庭私生活而取得的個資,不受《個資法》保護範圍,況且John也將該訊息公開在YouTube,甚至在離婚訴訟時主動提到病史,理科太太只是要讓法官了解,才在非公開法庭提供字條,並未違反《個資法》,理科太太為證明清白,聲請該諮商心理師作證。

理科太太後來在諮商心理師作證後表示,諮商心理師已明確說明,就是一張紙條並非醫療證明,不具診斷意義,且該紙條是在不公開的家事庭由律師呈報的資料,不會讓法院外的其他人看到,不會影響到對方,相對的,「他(John)把我與孩子及家人的戶籍謄本亂傳給網友,那是公開連結且讓大家傳閱,這種行為才是真正的洩漏個資。」

John則在審理時以不流利的國語透過通譯表示,很多人都有身心問題,在任何地方都應該期待身心的問題受到保密。

北院判決指出,陳映彤提出的紙條,目的是協助家事庭法官審理的必要行為,家事事件本就不公開審理,只有法官、訴訟當事人及委任之代理人可閱覽卷證內容,確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無法認定理科太太陳映彤有違個資的犯行。理科太太一審獲判無罪後,John未上訴,檢方也沒有上訴,全案因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