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整起案件,郭哲敏一度逃亡泰國被押解返台後羈押、起訴,新北地院去年審理時兩度裁定他5千萬元交保,檢方均抗告成功;去年11月三度裁定加碼至1億元交保,檢三度抗告成功,郭再度回籠。合議庭今年1月辯論終結全案訂於5月29日宣判,3天後四度裁定他加碼至2億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上電子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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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一週後,郭哲敏因多次發生鄰近機場、海岸線等告警事件,恐有逃亡之虞,遭新北地院傳喚訊問後撤銷交保,第五度「回籠」。由於郭近日羈押期限將至,新北地院裁定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郭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郭哲敏罪嫌重大,犯下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在國外有鉅額資產可供生活無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在具保停止羈押期間,多次利用各種方法試探科技設備監控效能,有逃亡意圖,因而裁定延長羈押,並無違法不當,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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