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尚燁(34歲)是海軍陸戰隊水中爆破中隊中士退伍,因服役期間學習許多爆破技能,退伍後在桃園經營軍用品店,並創立軍規戶外用品品牌,經常上電視、YouTube節目受訪,被業界冠上「背包狂人」稱號,卻為報復同業翔穩軍品店販售仿冒品而犯下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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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劉尚燁在特種部隊服役時學到製作點火裝置技術,2023年10月間駕車到翔穩軍用品店內,佯裝顧客選購商品,再趁機將遙控點火器、金屬引線、汽油瓶等裝置組合製成點火裝置,安置在該商品架上陳列的背包內,隨即離開。
劉尚燁等到晚間8時半許翔穩軍品店打烊後,即利用遙控器引爆汽油瓶,火勢隨即蔓延燒毀店內商品、貨架等。消防隊獲報後,立刻趕抵現場疏散民眾並撲滅火勢,經鑑識人員察覺有異,報請檢警偵辦,3天後就逮捕到劉男,檢方調查後依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劉男。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劉男縱火犯行,依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判他3年10月,劉男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為劉男行為具高度危險性,雖認罪但未賠償被害人和解獲得原諒,因此加重刑度改判4年6月,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去年1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因翔穩軍品店有向泰安產險投保商業火災險,案發後,翔穩向泰安產險申請理賠,經鑑定包含電腦、桌椅、冷氣機、文件櫃等營業設備與大量軍品、背包、頭盔等貨物損毀,損失金額達424萬餘元,泰安產險依約全數賠償後,並經翔穩同意後,依《保險法》規定代位求償。
泰安產險提民事訴訟後,劉尚燁對縱火行為並未抗辯且明確表達「認諾」,法院因此判劉男要全數賠償泰安產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