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女童與親戚同住,她的表姨丈平時都在高雄,周六、日才會回到事發地點,去年6月1日深夜11時,女童在浴室洗澡,表姨丈在外詢問「要不要敷臉」,女童聽到後開門探頭出去查看,沒想到表姨丈直接把門拉開,敷臉後還用手捏女童胸部及背部,又往下觸摸大腿內側跟「尿尿的地方」,男子進入時還拿著手機,螢幕顯示是相機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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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發現女童情緒不穩落淚,詢問才得知此事,立刻依程序通報,由台南市警局婦幼隊報請台南地檢檢察官偵辦並起訴,從被告遭查扣的手機內,的確存有他拍攝女童的性影像照片,當時女童臉上敷著白色面膜,脖子處僅披掛一條毛巾幾乎全裸,仍露出胸部、私處等隱密部位。
台南地院審理期間,表姨丈因犯後坦承犯行,又和女童及其母親進行調解成立,也答應要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損失,犯後態度尚可,加上之前未有任何性犯罪紀錄,依刑法第59調酌量減輕其刑,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被告4年徒刑。
他不服上訴二審,今年3月底出庭審理期間,他竟然動手拍了女童左側大腿,讓女童感覺仍繼續遭到騷擾,出現生氣、不舒服、噁心等情緒反應,因此提出陳述書,表姨丈確認為是一般玩鬧、沒有猥褻意味,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他犯行嚴重,主觀惡性重大,無從認定有悔意,撤銷原判決改處7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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