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男、詹男明知位於平鎮區金陵路的「阿潭的店」係從事綜合商品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的零售式量販業,所產生的廢棄物屬法令規定的事業廢棄物,應依法自行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運,市府清潔隊不得代為清運,且清運組長也在111年7月轉告停止清運該店的廢棄物。
但因業者提供前來收受廢棄物的清潔隊員飲料和水果等小禮物,彭男仍在2022年2月19日下午擅自駕駛中隊的垃圾車,搭載不知情的隊員至該店停車場,協助店員將店內269公斤的廢棄物載至焚化廠或垃圾掩埋場傾倒,讓該店節省約2416.5元的清運費。
同年月21日,彭男又擅自開垃圾車搭載詹男前往該店停車場,協助店員清運622.5公斤廢棄物,讓該店節省清運費5602.5元;翌日下午2人又至該店協助清運300.5公斤廢棄物,讓店家節省2704.5元清運費。合計圖利業者10723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2人坦承犯行,加上本案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本案圖得他人之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2人又未獲利,足認犯罪情節輕微,均再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桃園地院審酌被告2人明知「阿潭的店」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不得由桃園環管處代為清運,竟仍予以清運而圖利該店;再考量2人犯後坦承,兼衡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品行等一切情狀,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另外阿潭的店因2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不正利益10723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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