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姓女子(40歲)前年11月間在中壢區中正路一處民宅前欲搬動徐姓女住戶種在大門口的盆栽,徐女發現後出門制止,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蔡女憤而以左腳踢盆栽,造成盆栽晃動後倒下;事後蔡女檢附驗傷單到派出所報案指控徐女涉嫌以盆栽撞她的腳,案經檢方揪出蔡女係自編自導自演,而以誣告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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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理時,蔡女否認犯行,經勘驗監視錄影,徐女僅有推動花盆,而無拿起花盆的動作,且蔡女預謀透過出言挑釁徐女,使其做出可能看似傷害之舉動,再借題發揮稱自己遭受傷害,又蔡女以左腳踢倒花盆,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害,非無可能係自己造成,是以誣告、偽證之犯行,均堪認定。
桃園地院審酌蔡女犯行妨害司法機關對案件偵辦之正確性,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並使徐女無端負擔刑事偵查程序之累,幸經檢察官詳查後對徐女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未使蔡女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擴大;考量其犯罪情節、兼衡犯後態度、素行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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