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分署指出,該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雖持有合法廢水排放許可證,但移送機關在113年9月間至工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發現,其排放水中的化學需氧量與懸浮固體濃度均超過法定標準,爰依水汙染防治法開罰121萬8,000元,因逾期未繳納,乃移送桃園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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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分署收案後,立即調查該公司之財產狀況並迅速執行,首先囑請地政機關將該公司之廠房及土地辦理查封登記,再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於金融機構的存款。該公司旋即來電請求分期繳納,惟執行人員勸諭,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及債信,建議如有能力,最好還是一次把罰款繳清,也才能獲得客戶及消費者的信任。
經該公司表示將儘速籌措款項繳清,翌日該公司即來電表示負責人已籌足款項匯款繳清。經桃園分署確認無誤後,立即核發塗銷查封函及撤銷扣押存款命令,該公司之財產始免遭拍賣。

桃園市環保局表示,該案係民眾陳情案件,113年9月27日派員至陳情地點勘查,該廠係從事食品製造業並領有水污染排放許可,稽查人員至D01廢水放流口勘查,經查有廢水排放情形,現場採樣檢測水質並依規定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兩項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18,000元罰鍰,嗣於同年11月14日認定改善完成。
環保局表示,後續亦責成業者應確實操作廢水處理設備,不得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排入承受水體,以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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