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姓、劉姓、胡姓等3人與林姓被害人並不相識,因林男與不詳男子有糾紛,莊男於去年10月接受該不詳男子指示以40萬元代價去砍林男。莊男遂找來劉姓、胡姓等2名友人,於同年10月28日先支付10萬元給胡男作為前金,要他們去「教訓」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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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胡2人隔天持開山刀前往林男位於台中市沙鹿區的住處埋伏,由胡男把風,劉男手持開山刀,見林男打開鐵門準備載女兒去上學,劉男即持刀衝進屋內朝林男右手、右腳揮砍3刀後離去,與胡男搭乘白牌計程車逃逸。林男送醫搶救,右手臂及手掌分別受到神經、肌腱斷裂等傷勢,右腿也被割傷致肌腱斷裂,至今仍機能受損,右手無法抬起,也無法正常握取物品。
莊男事後交付30萬元尾款給胡男,胡男則交付劉男10萬元作為報酬。警方當天即逮捕行凶的劉男,之後再陸續查獲莊男、胡男。莊男辯稱當時要胡、劉,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將3人起訴。
不過,莊男辯稱當時只是叫胡、劉去「教訓」林男,意思就是教訓對方,不要有生命危險;劉男則說,莊男知道他們有帶開山刀,指定要砍手,而開山刀很長,拿起來就超過頭這麼高,揮砍到林男的手。
法官審酌,劉男砍完3刀後如果有置人於死的意圖,會繼續朝對方要害揮砍,但他砍完就跑了,難認有殺人犯意,應論重傷害罪;此外,莊男等人坦承犯行,並與林男調解成立,林男也同意撤告,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最後判決莊男4年、劉男3年10月、胡男3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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