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男去年2月26日下午3時許,在楠梓路上因行車糾紛與人發生口角,邱男捉狂痛罵對方「你真的是雜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渣才會這樣子」、「你他媽的王八烏龜蛋」、「混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雜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社會的敗類就你這種型的」。邱男不堪受辱,報警提告公然侮辱,指控邱男貶損他的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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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邱男雖然坦承公然侮辱犯行,但公然侮辱的行為是要「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刑法第309條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的負面評價言論,對言論自由有過度限制的風險。
法官認為,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意涵來認定,若沒有考量整體當下的脈絡,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怕會讓這樣的規定成為「髒話罪」。
法官認為,邱男與對方是在馬路上爭執,飆罵時間僅約2分鐘,邱男並非毫無緣由、無緣無故對人飆罵攻擊,罵人只是在表達不滿憤怒情緒,還沒有達到導致告訴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的程度,因此難以認定邱男的行為有到公然侮辱罪可罰範圍,因此判邱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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