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與小嵐在網路結識素未謀面,2022年11月6日,吳男邀約小蘭到租屋處念書並正式會面,豈料,吳男當天中午1時許,就趁小蘭在家中念書時,將其抱到自己的大腿上,假意幫小蘭按摩太陽穴,小蘭驚嚇掙扎,也無意與吳男親密接觸,但吳男露出狼性,直接將小蘭抱到床上,並按壓肘抵小蘭胸口,抓住其手腕,並趁隙褪除其襯衫及胸罩,更不顧小蘭尖叫或咬其手腕,過程中還出拳毆打小蘭腹部。
更離譜的是,吳男為達性侵目的,竟恫稱小蘭,「你想要很多人還是一個人」,示意要叫很多人來輪姦小蘭,小蘭當下心生畏懼,自覺呼救無望,因此放棄抵抗,就遂依吳男控制,自行在脫去長褲,讓吳男脫其內褲並親吻全身、吸咬雙乳、撫摸陰部,小蘭雖要不要將生殖器插入,吳男於是小蘭撫摸其生殖器,並要求口交,小蘭擔心遭遇不測而屈從。
詎料,吳男反悔不顧小蘭要求,仍將殖器插入小蘭陰道內(未至射精)性侵得逞,致小蘭雙側乳房、雙手、左大腿瘀傷及處女膜裂傷等傷害。因小蘭必須準時回家,吳男才讓她穿好衣服,並要求陪同到捷運士林站搭車,直到吳男離開後,小蘭才在捷運上打電話給大學室友哭訴,並在室友建議下在捷運中正紀念堂站轉車時,向站務人員求助、報警。
法院審理時,吳男雖坦承與小蘭在租屋處有性行為,但矢口否認有何毆打、施暴、脅迫或違反意願等行為,吳男辯稱,她與小蘭是在18禁的交友軟體上認識,約見面時就有聊到要約砲,他是在小蘭同意約見面,當天見面就聊到要嘿咻,「我親她、抱她,她都沒有反抗,還有抱回來及跟我舌吻。」,吳男還說,正常女生若這個想法,一開始就會拒絕。
至於小蘭的手傷,吳男辯稱是在進行「老漢推車」姿勢時,抓著她的手腕造成的,而胸部瘀傷則種草莓,大腿的傷則是小蘭女上男下姿勢造成,若他強迫脫衣或毆打,怎麼可能完全沒傷痕,況且,小蘭說有呼救,但家中隔音很差,鄰居應該都會聽得見,且若真要強迫,也不會約在家。
吳男還稱,送小蘭到捷運時,途中還有跟鄰居聊天、也有警察指揮交通,甚至他在洗澡、上廁所時都可趁機逃跑,後來他也開玩笑說「妳不會去報警吧?」、「我沒遇過這麼主動的,感覺有仙人跳的感覺」,不知是否因此讓她不舒服,小蘭才去報警。
法官調查認為,吳男於小蘭確實有起訴指出的時、地發生性行為,並有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另根據小蘭在警訊、偵訊及法院審理時說明的被害過程一致,且沒有前後矛盾,若非親身經歷,很難想像可憑空杜撰受害情節,又小蘭與吳男僅為朋友毫無感情糾葛,不會自毀名譽冒險作偽證風險,刻意誣陷,加上驗傷證明及事後報案過程,認定小蘭遭受性侵屬實。吳男辯稱只是卸責,認定吳男性侵犯行。
法官審酌吳男為滿足一己性慾,而對小蘭施暴性侵,完全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意識,致小蘭身心受創,且一再否認犯罪,至今未與小蘭和解獲得諒解,再參酌吳男曾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判決有罪,並經宣告緩刑4年確定,並經撤銷緩刑宣告而入監執行,2015年4月2日假釋出獄,另考量小蘭量刑意見後,因此強制性交罪判吳男4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