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於2024年7月10日下午,小惠(化名)到醫院看完婦產科後搭公車返家,沒想到同車的60歲張姓男子看到他後心生歹念,小惠到站後張男也下車尾隨,小惠起初並未看見張男在跟蹤她,直到張男跑到她身邊,還問她「肚子餓不餓」,小芬才發現這人「怪怪的」,沿路想找機會求援卻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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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2人經過一處檳榔攤,張男走進店內表示要買水餃給小惠吃,遭到她再次拒絕並加快腳步離開,張男不放棄跟在後面,等到接近斜張橋的橋下路段時,張男惡向膽邊生,趁著周邊無人,拿出身上菜刀抵住小惠脖子,強摸對方胸部並將她推落水溝,把她的下半身脫得一絲不掛,張男先以手指侵犯,又要硬上時被路過王姓夫妻發現,倉皇離開。

高雄仁武警分局獲報追查,先找到作案的菜都,後循線在旗山區逮到張男,並依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送辦,橋頭地檢偵結起訴,法院審理此案時,張男坦承犯行,而醫院鑑定張男友輕度智能障礙,但法官認為不影響其理解能力,應可辨識何為違法行為,加上張男有妨害性自主等前科,迄今仍未與本案受害人達成調解,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判處6年8月,執行或赦免後需監護5年,可上訴。

高雄地院認張男雖有腦部障礙,但有能力判別違法行為,判處他6年8月徒刑。資料畫面
高雄地院認張男雖有腦部障礙,但有能力判別違法行為,判處他6年8月徒刑。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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