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說明,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之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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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例第9條之1第3項亦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寬限期。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該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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