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橋檢主任檢察官陳竹君、鄭子薇、檢察官施佳宏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婦幼隊、楠梓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辦,經執行搜索,拘提傳喚被告蔡信宏、蔡孟翰、葉昌圳、阮、蘇(以上5人羈押中)、涂、洪、黃、蔡、劉到案訊問後,查扣架設色情網站機房內被害人影片,為防止兒少被害者持續擴大,檢察官要求即時關閉涉案網站,封網擴大清查。

檢方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販賣兒少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販賣未經同意而攝錄之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未經同意販賣他人性影像、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檢方表示,審酌被告等人均為貪圖滿足自身錢財追求之目的,以具有相當規模之商業模式於網際網路從事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藉由侵害被害人之名譽、隱私及被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權益而獲利甚豐,請求從重量處有期徒刑4至5年,並請法院宣告沒收被各犯罪所得。
檢方查出,蔡信宏等5主嫌均明知網站營運模式是透過創作者於網站上張貼文章、影像招攬會員付費訂閱創作者帳號之方式營利,創作者並可從會員所支付之訂閱費用中獲取90%之利潤,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使一般人無需登入會員或付費訂閱即得以見聞其內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影像。

且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曾至少5 次來函通知該公司應配合將創作者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等之性影像移除或限制瀏覽,蔡男等5人均確知本案網站具有大量違法性影像及引誘媒介使人性交貼文,竟為能持續獲取本案網站會員支付訂閱創作者費用之分潤,而容任本案網站創作者張貼猥褻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而攝錄或販賣之性影像、引誘媒介使人性交之貼文以營利。
檢方指出,被告積極透過帳號推薦張貼引誘媒介使人性交貼文之創作者予會員訂閱,而容許、保護部分高收益創作者持續透過本案網站張貼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扣案兒少影片數量達31000部)、引誘媒介使人性交貼文營利,而未予下架相關貼文及性影像、凍結帳號或停止支付報酬。招攬會員付費訂閱該等創作者,再透過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訂閱費用後,轉入公司所申設之銀行帳戶,(Fans17總會員人數:701926人次)再將所獲取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7,325萬9,414元之訂閱費用中之90%分予各該創作者。

橋檢檢察長張春暉呼籲,立法院已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重製、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刑,對於無故下載、付費購買持有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