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於3月31日裁定認為,鍾文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且已潛逃,北檢聲請將鍾文智之前繳交的3000萬元保證金予以沒入有理由,因此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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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今天指出,鍾文智自行繳交保金5000萬元部分,分別為北院3000萬元、高院2000萬元,已分別向北院與高院聲請沒入,另就其他具保人繳交的5000萬元部分,仍須進行沒保前的通知程序,目前還在持續進行中。

鍾文智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餘元,最高法院於本月12日判刑合計30年5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北檢接獲通知後立刻啟動防逃機制,由承辦檢察官依法對鍾男實施限制出境、出海境管措施,並協請轄區分局密切注意鍾文智行蹤,確認他按時至派出所報到。

不過,鍾文智於3月13日未依規定向派出所報到,恐有逃亡或藏匿情形,因此發布通緝,北檢並於3月14日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及註銷護照,並依最高檢指示分案由檢警調共組專案小組全力追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