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緣於中信銀於2012年間有擴充機房及行政大樓計畫,一直在找適合的廠辦土地,時任中信銀董事長辦公室專委的張明田,於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於是透過胞弟張明人及家族經營的永約公司,與長虹一起投資該土地,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將其中一筆土地內定賣給中信銀作為機房。2015年間,張明田再內定另筆土地作為中信銀行政大樓,並以高價51億餘元賣給中信銀,兩筆土地交易導致中信金、中信銀共損失8.93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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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田因購地案被起訴後,台北地院認定他擔任專委且為實際掌權的行政長,年薪超過7千萬元,在中信金控及中信銀的地位崇高且具相當影響力,卻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私人公司低買土地後再高賣給中信銀套利8.93億餘元,因此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男15年,併科罰金5億元。高院則分別以機房與行政大樓2案各判張男8年6月,各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去年8月撤銷發回更審,目前正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至於民事部分,投保中心幫中信金控提告向張明田求償8.93億餘元,台北地院認為中信金控非直接被害人,投保中心替中信金求償不合法,裁定駁回,但遭高院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認為,中信金對中信銀具實質控制權,中信銀即為中信金內部單位,中信銀受損就是中信金損失。而張明田操控內湖2購地案,又隱匿關係人交易致中信金損失8.93億餘元,判張男要賠中信金8.93億餘元。
張明田不服上訴,高院認定北院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對於二審判,律師團表示,中信商銀購置資訊大樓及行政大樓交易過程,均遵循本公司相關決策流程辦理,購置價格也經外部鑑價機構認定合理,因此並無受有損害之情形,另經徵詢公司法律顧問建議,對於民事判決就損害的認定,似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未盡相符,是否受有損害尚待司法機關做最終認定。
根據不動產界人士指出,高院對不動產買賣恐有誤解,地主買地與建商合建,出售加工後的土地,賺取差價是市場常態,怎會變成是價差且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