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A生就讀彰化1所國中三年級,去年1月初,同班同學B生因細故在教室嗆A生要和他「打一架」,下午後還在走廊吆喝稱要與原告打架,2人走到學校廁所,C、D、E等3名同學見狀也跟著進廁所,與B生共4人聯手毆打A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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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B生拉扯A生手臂,C生以腳踹A生,D生勒住A生脖子並毆打他的頭部,E生則以手毆打A生肚子,致A生受有左胸挫傷、左上肢挫傷、頸部前方抓傷、下背挫傷等傷害。

A生家長向法官說,孩子隔天醒來全身劇痛無法起床,並因感恐慌而懼學不敢去上課,晚上經常無法入睡,時常感受有人將傷害他,一有聲響即認為有人要來毆打他,經童綜合醫院診斷認定孩子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案經A生家長提告,彰化地院少年法庭審理後認定4名學生涉犯傷害及妨害秩序罪,裁定4人應予訓誡;民事部分,A生家長除求償1050元醫療費外,也向4名學生監護人求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

4名學生及其家長對於孩子的行為均未辯解,但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無力負擔;還有人說,A生後來有回校上課,應無診斷書上面所寫的那麼嚴重。

法官審理後,針對醫療費用全數判准,精神慰撫金則考量A生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決4名學生監護人應連帶賠償A生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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