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一名溫姓軍人去年2月21日晚間開車搭載一名女子前往新竹縣一家汽車旅館,2人分別進入房內浴室洗澡後,溫男欲以未戴保險套之方式與女子發生性交行為,經女子明示拒絕後,溫男竟以雙手及身體壓制之強暴方法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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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審酌溫男所為強制性交犯行,僅為滿足其一己私慾,對性自主權侵害甚大,對被害人造成之傷害甚深,所為固不可取。然於過程中並未造成被害人受有其他身體上之傷害,犯罪情節較嚴重暴力型之性侵害犯罪為輕,且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審理中坦承犯行,被害人亦表明不再追究之意,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另一名未滿20歲的陳姓男子去年6月16日邀來一名熟識的少女與陳姓、黃姓2名友人到新竹市一家KTV唱歌喝酒後,因少女酒醉、意識不清,一行人遂於翌日乘車至一家摩鐵休息。陳男卻在房間趁少女無法抗拒之際,性侵得逞,少女醒來後發現有異報警揪出上情。
新竹地院審陳男與少女原為朋友,相互間尚有曖昧,並因此受對方之信任,竟因一時失慮即乘機對其為性交行為,其所為當有非是,惟念及陳男並非採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犯之,其行為手段尚知節制,又於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亦積極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全部之賠償金90萬元等情,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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