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當時認定阿郎性侵是依據少女指控內容,認定阿郎於2022年4、5月間,利用與少女獨處機會,在該國中1樓女廁所、等候公車站時,共親吻少女3次,還撫摸其胸部、私處,之後更性侵得逞,檢方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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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審理後,阿郎否認性侵犯案,法官根據少女與其他證人供述,認定阿郎有罪,其中在女廁犯案判刑4年2月,2在公車站犯案各刑4年,應執行8年。
案經上訴二審後,高院卻認為,阿郎僅坦承在公車站親吻、撫摸少女1次,但否認性侵,也否認在女廁內親吻撫摸少女,合議庭調查少女供述,同時比對少女在警方的筆錄、檢方偵訊內容,認定少女僅清楚記得被親吻、撫摸的過程,但對性侵過程,供述內容卻前後不一,無法確認為事實,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性侵部分無罪,僅依1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刑2年6月。
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高院判決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阿郎判刑2年6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