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坤(41歲)先前與劉女交往同居在基隆市安樂區,後來發生許多爭執並經常爭吵,劉女因此於2023年7月9日提分手並「離家出走」,2天後同年月12日下午1時許,劉女在顏姓與楊姓友人陪同下,回到與陳男同居處拿衣物及私人用品,2友人在樓下等候,僅劉女獨自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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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進入與陳昭坤同居處後,陳男不斷勸說劉女不要分手並希望復合,但劉女心意已決,此時,陳男見無法挽回而怒火中燒,憤而掐住劉女脖子說,「要死大家一起死」,於是從廚房取出菜刀,連續砍殺劉女左後頸7刀,劉女當場斃命。檢方偵辦認為,陳男僅因無法忍受劉女提分手並搬家,竟如屠夫般猛砍劉女7刀致死,犯後至今未向死者家人道歉,毫無悔意,因此建請國民法官庭從重判處無期徒刑。

國民法官庭詳細檢視檢辯提出的證據後,再命陳昭坤當庭模擬犯罪過程,還原犯罪事實,國民法官庭最後認為,警方到場後多次喝令陳男開門,他卻以「換衣服」為由拖延,趁機清理血跡,還將凶器放在廚房水槽滅證,陳男雖認殺人但不認錯,將責任推給死者,且陳男謊稱劉女曾罵他三字經,還說想當場自殺,但從劉女被害至陳男開門讓警察進入的時間長達10分鐘,若想尋短,有足夠時間卻無人阻止,國民法官庭認為他說謊。

一審法官審酌,死者家屬擔憂陳昭坤經鑑定有邊緣性人格傾向,個性固執、情緒暴躁,有再犯可能,且陳男雖坦承殺人卻未與死者家屬和解獲得原諒,又不符自首減刑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陳男無期徒刑。

陳昭坤認為,一審認定他「不構成自首」違背最高法院見解,他符合「自首」減刑要件應減刑,因此以一審判太重為由上訴,但是,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並無違誤,且陳男確實不符自首,並不符合減刑要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仍駁回上訴,陳男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