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毅鎮身為新竹縣某國小桌球隊約聘教練,專門負責教育、訓練該國小的桌球隊,而黃男明知7名被害女隊員都未滿14歲,竟逞一己私欲,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止,在桌球室對女童年幼無知且對性觀念尚未形成、發展健全之際,對被害女童伸魔爪撫摸其等臀部、下陰部,或撫摸、搓揉胸部強制猥褻犯行,還利用權勢對其中3女童抓屁股等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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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毅鎮於一審時坦承所有犯行,法官並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書、學校性平會調查報告等證據,認定黃男身為教練,明知女童年幼、未滿14歲,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能力均未成熟,卻為逞私慾而施以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犯行,造成女童身心受創,且7名受害女童父母均拒絕和解,因此判黃男4年,另8月部分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原審刑度太輕,並未適度反應黃毅鎮的罪狀,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應加重刑度,審酌後撤銷改判黃男6年、另1年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除性騷擾部分定讞,其餘部分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