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妻主張,2022年下旬起發現丈夫經常不在家,行蹤不定,且經常藉故外出,2023年6月間突然接到丈夫服務消防隊同事來電,指丈夫應到班時間卻未出現,不知去向。劉妻於是在同年6月9日丈夫在家時詢問,劉男眼見外遇之事已藏不住,於是全招並供出外遇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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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妻表示,丈夫坦承於2022年下旬執行救護車任務時載送陳女而相識對方,2人進而發展為炮友關係,並發生4至5次性關係,丈夫所述都有錄音為證。劉妻還自陳,得知丈夫外遇後,身心受創,無法正常作息,經醫生診斷罹患輕鬱症,夫妻間信任破裂,配偶權受侵害,還因此協商離婚,因此提告向丈夫求償80萬元慰撫金。
劉男對妻子主張並未爭執,僅對求償金額過高有意見,他審理時表示,「不是沒有調解意願,是希望本案結束,再針對離婚協議數額做處理,慰撫金80萬元過高,希望賠30萬元。」
新北地院審酌劉男侵害妻子配偶權程度、善後處理態度及提出賠償金額等相關內容,依照劉男同意的數額判劉男要賠妻子30萬元撫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