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檢方起訴指出,台北市政府訂定《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每里每月補助租金上限3萬元,游堯堂於2007年至2018年,擔任孝德里長期間,與妻子徐詠芬每月虛報3萬元租金,實際每只租2萬2000元,11年共詐領6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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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一審認定游堯堂與徐永芬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游7年6月,徐則判3年8月,二審高院則認為,游、徐確有申請每月租金3萬元的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但沒主觀犯意,且游會自行包紅包補助低收入里民,他以租金差額支付補助款項,確實回饋里民,因此認定游與妻子主觀上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因此逆轉改判無罪,但仍被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一審鑿認定,2人並沒有將租約的租金與實際給付租金的差額回饋里民活動,游饒堂身為里長卻貪圖補助款,確屬不該,但審酌徐詠芬非公務員,因此改判2年,緩刑3年,游維持7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