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林玲聲辯稱沒有踹陸女頭部,陸女會習慣性地撞頭、撞手,曾經自己撞得滿臉瘀青、整條腿也都瘀青,但都查不出原因,陸女只要不想如廁,就會將頭部往牆壁撞,家屬也很清楚。林女的律師也指出,根據監視器畫面,不僅無法清楚看到陸女身影,且從林女抬腳的高度、方式、速度,都可看出不是踢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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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勘驗當時的監視畫面,認定錄到陸女哀鳴聲,以及林女,「走了啦,走,起來,起來,起來,起來,抓好,走。」還錄到林女抬起右腳擺動的畫面。歷審法院均認定林女踹踢陸女頭部至少3下,最高法院今也依傷害致死罪判林女9年徒刑定讞。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士林地院今年2月判決林玲聲、永和耕莘醫院、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要連帶賠償陸女父母共482萬餘元,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