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婦與媳婦素來不睦,張婦的兒子在111年7月26日因意外死亡,因怕兒子的財產全遭媳婦拿走,在兒子死亡後翌日,持由其代為保管的銀行存簿及印鑑,冒領兒子存款;並在行員致電照會時,指使不知情之長子向行員謊稱「我是本人,該筆錢是還給媽媽的」等語,以此方式成功自銀行臨櫃轉匯153萬4,701元至張女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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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媳婦發現亡夫帳戶內的款項遭提領一空,驚覺之下逼問婆婆,張婦才承認盜領,並歸還款項,惟媳婦心有不甘怒而提告。

桃園地院審酌張婦在兒子意外過世後,未徵得遺產之法定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擅自持用盜蓋所保管其子之印章提領款項,嗣後經其媳婦察覺後始歸還款項之犯罪情節,足生損害其媳婦,亦影響銀行帳戶管理之正確性,惟考量張婦犯後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可以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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