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姓男子是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的志願役士官長,2022年間與同單位的已婚蘇姓女士官因同袍情誼發生婚外情。2022年11月東窗事發,許男與蘇女的丈夫蔡男簽下「婚姻外遇出軌和解書」,約定由許男支付蔡男50萬元。不料,蔡男只付5萬元就不再給付,蔡男遂提告請求許男依約給付餘款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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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則抗辯說,他與蘇女只是基於同袍而相處融洽,並無深夜獨處發生婚外情等情事,當時是在蔡男威脅要讓他無法在軍中立足、領不到退休金的情況下,才簽下該和解書,後來蔡男要求解除該和解書重新訂立,但因條件談不攏未能簽署新和解契約,唯原和解書既經撤銷、雙方合意解除,蔡男就不得再依原和解書向他求償。
彰化地院一審認定許男抗辯有理由,駁回蔡男的請求,判決許男免賠;蔡男不服提起上訴,同時以許男侵害其配偶權,令他最終與妻子離婚、遭親友議論飽受精神痛苦為由,向許男求償50萬元,扣除已給付的5萬元,尚應給付45萬元。
二審仍認定原和解書已由兩造合意解除,蔡男無償再要求許男給付剩餘的45萬元。不過,和解書內容提到,許男與蘇女多次在上班期間私約外出「接吻及發生2次性行為」,蘇女到庭時曾坦承此事;法官認定許男確實侵害蔡男的配偶權,判決應再賠償蔡男15萬元,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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