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如與阿義為前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為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2021年12月,小如突然跑到警察局控告阿義於2019年7月1日在屏東縣某旅館,趁她酒醉時對她性交1次,之後至2020年2月兩人分手止,阿義又在房間或摩鐵利用她服用精神科藥物不能抗拒之際,對她性交共約1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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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義否認性侵,辯稱2人當時是男女朋友,本來就可能合意發生性行為。檢察官發現,小如自稱遭性侵120次,卻從未到醫院驗傷、採證,也不曾報案或提告。

檢方還查出,小如與阿義分手後,曾於2021年11月29日向阿義討還2人交往期間所養的貓,因阿義已要不到發生爭執,12月1日就控告阿義性侵,小如可能挾怨報復才誣指阿義性侵,偵結後對阿義予以不起訴處分。阿義心有不甘,反控小如誣告。

法院開庭時,小如仍否認誣告,辯稱遭阿義性侵才與原來的男友分手,阿義多次對她性侵,但她有情有義,原本已經既往不咎,但那隻貓是她的精神寄託,且阿義對她口出惡言,她才會去報案遭阿義性侵。

阿義則出示不起訴後與小如的對話紀錄,阿義問她「所以之前就是為了貓,為了要不到貓才告我?」小如回稱「對啊,就是非常不好意思,對不起。」還問她「妳自己不要貓,然後現在給人家養了,還跟我要貓要不到,就來告我,對吧?」小如回稱「對」。

法官審酌小如僅因無法取回其原先飼養之貓而與阿義發生口角,即率爾報警誣指阿義涉有妨害性自主犯行,妨害司法機關辦案之正確性,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更使阿義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一審將她判刑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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