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光電業者因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申請的相關公文屢遭鄉公所刁難,決定透過下包商王姓總經理運作,處理路權申請事宜,王男透過林男找到丁文彬,以每甲地40萬元代價,希望能換取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雙方討價還價後,丁男提出560萬元要求,業者與包商同意支付,並另給120萬元做為林男的公關費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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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院一審時認為,光電業者從2020年8月起申請路權多次遭拒,業務承辦人、秘書不知何故,只知道需經「上級長官」同意,且公所人員證實丁文彬的確有參與決策權力,而業者因此尋求丁男協助並交付賄款,審視業者申請書並無變動,但行賄後即順利通過,認定有對價關係。
前台西鄉長林芬瑩曾目睹夫婿丁文彬把裝有賄款的紙箱搬運上車,可認定林女、丁男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整起收賄案件丁文彬以林芬瑩在鄉公所內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處於主導地位,刑度上也比林來得重,台南高分院認一審判決並無疑義,且證據確鑿,故駁回2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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