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懲戒案緣於王榮賓於2017年間擔任新竹地院刑事庭法官時,承審一件毒品案的合議庭受命法官,該案經合議庭對其中少年被告涉嫌犯罪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上訴後,經高院隔年12月28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於2019年2月12日收受高院發回全案卷證,當天送交原承辦股記官後,翌日送交王榮賓。王榮賓收到後未立即依程序指示送交分案,也沒依法簽送少年法庭處理,直到調職前2天,即2023年8月28日才批示分案審理,無故延滯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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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指出,該毒品案的少年被告,後續分案由新竹地院受命法官簽由該院少年法庭審理,直到2023年12月21日,新竹地院少年法庭判處少年被告罪刑、諭知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定讞,因王榮賓拖延多年才批示分案,導致少年在年紀較輕時期,未能適時接受審理及矯治處遇,嚴重影響其權益,其無端長期處於受審狀態,影響其應獲得適時審判的訴訟權保障,嚴重影響少年司法人權並損及司法公信,認定王男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判決還指出,王榮賓違失情節重大,損及法官職位尊嚴、法院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案發時為候補法官,且考量其首次處理案件卷證發回情形,及其承辦事務量、辦案任職情形,查無其他輕怠情事,本件違失為單一事件,尚未達到不適任程度,但輕忽少年矯治權益,並對少年權益不利影響,考量後判罰他現職月俸3個月,約30餘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