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前年6月指揮調查局國安處前往軍情局搜索,查出2018年間,蘇永玲與蘇薪名涉嫌以不實的中國情資,詐領與情報業務相關的工作經費及獎金,將2人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蘇永玲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蘇薪名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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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士林地院判決指出,蘇永玲負責中國情報工作組織布建及情蒐任務,蘇薪名則自2018年至2023年間,上網購買、搜集中國人民身分證,再蒐整、編撰中國軍港軍艦船舶動態等資訊,提供給蘇永玲陳報軍情局。蘇薪名另切換通訊軟體使用者帳號,一人分飾兩角,杜撰與中國籍人員聯繫的不實對話紀錄,將所有資料交由蘇永玲回報軍情局,2人共申報獎金台幣654萬3793元、美金14萬4800元,其中蘇永玲拿到台幣85萬945元,其餘全由蘇薪名拿到後,再轉存到他人帳戶隱匿。
據了解,蘇永玲於審理時認罪,並供稱信任蘇薪名確有情報人員存在,才沒懷疑,直到2019、2020年間才得知蘇薪名自行使用款項,她已繳回犯罪所得,也遭停職,不會再犯。
一審法官認為,蘇永玲、蘇薪名任職機密的軍情局軍官,並從事軍職近20餘年,長年受國家栽培,卻利用情報工作監督查核不易機會,提供不實的中國情報人員名單詐取獎金,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及軍紀,但考量蘇永玲、蘇薪名認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現役軍人犯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蘇7年,褫奪公權6年,沒收85萬945元犯罪所得,蘇薪名則判6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1014萬4724元犯罪所得。
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蘇永玲、蘇薪名在緊密的時間多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琪等手法、侵害法益相同,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接續犯論處一罪,一審以立案時間不同,分論併罰,卻有不妥,且蘇永玲努力供出另案共犯,有情堪憫恕等情形,因此予以減刑並撤銷原判決,改依現役軍人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改判蘇永玲3年2月,褫奪公權3年,蘇薪名5年,褫奪公權5年,均沒收犯罪所得。
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蘇永玲、蘇薪名將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