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嚴男是台電中部施工處土木副處長,比被害人年長約30歲,是她的直屬長官,2023年10月21日上午以前往工地查看為由約A女到辦公室,嚴男以時間尚早提議為A女按摩頭頸部,A女同意後,嚴男遂拉上辦公室窗簾、將辦公室門上鎖,開始為A女按摩頭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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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後,嚴男提議再為A女摩腹部,A女認為腹部尚可接受遂依指示平躺在沙發上,沒想到,嚴男竟趁辦公室無人在場,未得A女同意就將她長褲及內褲拉至膝蓋處,觸摸A女大腿內側及下體,並以嘴巴吸吮其下體,再以手指插入指侵得逞。A女因驚嚇過度而未當場制止嚴男,當晚陸續向3名公司同事告知此事,2後報警處理。

嚴男出庭時坦承為A女按摩腹部時,表示大腿內側尚有3個穴道與月經有關,A女同意他順便一起按壓,並自己將長褲及內褲往下拉,他才順勢將她的內褲脫到膝蓋附近,按摩時有可能不慎碰觸A女的下體,但沒有指侵,也沒有用嘴巴吸吮,「我只有在快結束時親了一下她的下體」。

辯護人也說,A女在本案按摩結束後,仍與嚴男一同搭車前往視察工地,甚且返回辦公室一共用餐,雙方間互動正常,A女全程均未迴避與被告共處,亦無任何求援、逃離之作為,難認A女遭嚴男強制性交。

不過,法官根據被害人A女證詞及相關證據,認為A女因嚴男一直很照顧她,因此把他當成尊敬的長輩看待,對於案發過程以及案發當下因驚嚇慌亂、擔心工作受影響而手足無措、不知如何反抗之心境感受,描述均十分詳盡,此案發生前雙方互動甚屬良好,可證A女無虛偽陳述、杜撰犯罪情節,以此誣陷被告之意圖與動機。

此外,A女當時穿著之內褲經警方送往鑑定,在檢驗出的男性DNA與嚴男相符,證實A女所述其遭被告強制性交過程屬實。

法官審酌嚴男為A女職場上司,未知恪遵職場倫理與異性相處分際,竟為逞一己色慾,濫用A女對其身為長輩之尊重與信賴,利用無人在場為A女按摩腹部的機會性侵得逞,犯後還猶飾詞否認犯行,所辯避重就輕,迄今尚未賠償A女損失以獲取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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