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謝男於109年10月至112年4月23日擔任嘉義縣某國小代課老師時,陸續鎖定4至6年級的5名學童,分別在校園電腦、音樂教室及學校宿舍,對學童進行猥褻及性交行為。
此外,謝男還利用學童出席校外活動伸出魔爪,分別在台北、台中、苗栗及雲林地的商務旅館或飯店,合計對5名學童、共犯下17次猥褻、性交等行為,謝男也坦承犯行。
嘉檢審酌謝男為人師表,竟利用學童對師長的信任,為逞一己私慾,造成受害學童永久難以磨滅傷害與陰影,以及其身心嚴重不良影響。檢方並指出,學童長期受性侵害,次數頻繁,形同謝男的年幼禁臠,經此長期侵害,放棄抵抗,麻木痛苦,認為謝男惡行極為重大,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因此除依法起訴外,在17次犯行中,僅有1次具體求刑2年,其餘為6年,合計具體求刑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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