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詹姓男子(24歲)去年11月24日晚間,在新竹縣新埔鎮一處土地公廟飲用多瓶啤酒後,即騎車上路,翌日凌晨3時50分許為警方在桃園市平鎮區承德路和金華街口攔查,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1.07毫克,逾法定應受刑罰最低數值之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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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詹男如同遊走於路上之不定時炸彈,經警方帶回警所拘留,卻在拘留期間,僅因心情不好,徒手破壞腳鐐2副,並拆拔、砸摔戒護椅1張致皆不堪使用,案經警方依法送辦後,桃園地院依公共危險及毀損公物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