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去年12月11日對高院二審宣判陳彥翔無期徒刑後發新聞稿表示,檢察官認為,陳男基於殺人直接故意,放火致8名被害人死亡的罪行,已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的,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罪行。高檢署還認為,陳男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判處死刑,已研議提起上訴。事後也依法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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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慘絕人寰的8死慘案緣於陳彥翔(32歲)因積欠債務,與同住輪胎行的父母又常因家務問題發生口角,2022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許,陳男因洗碗等家務事與父母激烈爭執,他事後竟開車到加油站買20公升汽油,分裝在保特瓶內,再返家將汽油潑灑在輪胎行1樓縱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包括陳男母親、妻子和3名子女、妹妹、大嫂和姪女共8人命喪火窟,僅陳父幸運逃過一劫。
新竹地檢署2022年8月間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等罪嫌起訴陳彥翔,並認陳男僅因家務事與父母發生爭執,便為發洩其不滿情緒而縱火釀成8名家人慘死,手法殘酷、泯滅天良、毫無人性,視人命如草芥,危害程度已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犯罪,其殺人手段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罪無可逭,已無教化之可能,為還被害人公道、撫慰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以及維護社會秩序及確保民眾生命安全,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死刑。
新竹地院判決認為,陳彥翔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害兒童、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等事證明確,審酌其手段殘酷,其縱火行為,造成重傷亡程度屬最嚴重的罪行,針對檢察官和被害人家屬求處死刑的意見,就各項量刑情狀全盤綜合評價後,認若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有期徒刑刑度,與陳男犯罪情節比例不符,認為有剝奪其生命,使其與永久與社會隔離必要,因此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彥翔縱火造成8名親人死亡,二審改判無期徒刑,家屬痛批根本是「草菅人命的判決」。讀者提供](https://static-cdn.nextapple.tw/prod/2025-02/FE6F705B68453C1582D31507F3539E1B/5d4917b4515a99d3be755a9394769b50_1280.webp)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則認為,該案件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釋憲判決後,首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的宣判案件。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縱火殺害其父母及家人,行為手段特別殘酷,屬最嚴重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而陳男坦承縱火,但否認殺人犯意,但依卷證資料,陳男因家務及債務問題與父母長期爭吵,多次放話縱火燒家未被當作一回事,案發當天,陳男與父母再度爭吵後外出買汽油返家縱火,可見為預謀計畫,認定有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不過,合議庭審酌,陳男於案發前與其餘被害家人並無衝突,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動機,並參酌他犯後哭喊警員救火及屋內家人等情形,認定他就剝奪屋內3名成人及4名兒童生命,並無殺人直接故意,又陳男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自首後顯露懊悔,甚至向警員借槍自盡,認定他並非只顧自首減刑,漠視被害人生命,因此依照《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後,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認定陳彥翔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因此駁回上訴,陳彥翔獲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