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王姓男子(37歲)2022年間擔任桃園市桃園區某國中之代課教師,明知女學生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利用其年幼,性觀念未臻成熟之機會,前年7月12日間趁女學生向其請教課業問題後,開車載送她返家途經中壢區中豐路附近時,未違背其意願,以撫摸女學生胸、腹、腰、大腿內側、陰部之方式,對女學生猥褻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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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女學生的母親在同年7月14日無意間發現王男與女學生對話「手手放妳腿腿的時候,有沒有感受到我的小拇指在偷偷壞壞」等語因而追問出上情,憤而提出告訴。
桃園地院審酌王男明知女學生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竟未克制情慾仍對女學生為猥褻之行為,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之父母達成調解,並已履行完畢,亦沒有前科等,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桃園市教育局表示,該案在校方知悉後業於2023年7月26日通報,並召開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惟經調查發現,事件發生時,王男已未受聘於該校,而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爰移請警政機關查處,經瞭解王男目前並未在桃園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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